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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

发布日期:2019-12-25  15:18:02 来源: 浏览次数: 字体:[ ]

为消除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造成的危害,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、财产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县实际,经县政府研究,决定划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一、禁止全年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:武邑县全县域。

二、全县范围内不得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制品。

三、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,依据《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,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,责令停止燃放,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。

四、应急管理、公安、交通运输、市场监督管理、供销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依法依规对非法生产、运输、储存、销售烟花爆竹制品行为进行查处。

五、生态环境、市场监督管理、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,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。

六、各乡镇人民政府、经济开发区管委会、社区居委会、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,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做好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、教育工作。电视、网络等媒体要做好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舆论监督。

七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燃放、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、制止、举报。

八、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,是指使用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等物品制成的,能产生烟光、声响的各种烟花、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。

九、其他未尽事项,按照《衡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》执行。

十、武邑县原有管理文件与本通告不一致的,以本通告为准。

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举报电话:110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武邑县人民政府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9年12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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